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qū)、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shù)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shù)乜h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yǎng)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yǎng)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shù)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qū)、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qū)長期居住并以農業(yè)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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