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3月5日報道因出演《家有兒女》中“夏雪”一角而受關注的女演員楊紫(微博)近日因代言糾紛將一服飾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20萬元。案件一審判決被告賠償5.6萬元后,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記者今天獲悉,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被訴后,瑞泰錦世服飾(北京)有限公司曾稱,廣告合同系與楊紫所屬的華誼公司間的約定,與演員個人無關。
2010年8月11日,瑞泰錦世公司與華誼簽訂《廣告代言合同》,約定由華誼旗下演員楊紫擔任瑞泰錦世公司“男孩女孩”品牌服飾形象代言人,代言自當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酬勞為稅后60萬元。
代言期滿后,華誼許可瑞泰錦世公司享有1個月的廣告清理期間。
一審時,楊紫訴稱,約定期滿后,瑞泰錦世公司仍使用載有其形象的作品、廣告,在公司網站、全國各大招商網站及江蘇等地電視臺播放。
楊紫一方還稱,瑞泰錦世公司其實并不生產服飾,只是將他人生產的服飾貼上“男孩女孩”標簽,利用電視、網絡等在全國范圍內招商,為不明真相的加盟商提供質次價高的服裝以獲利。楊紫也因此在網上被罵。
故楊紫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等,并賠償120萬元。
瑞泰錦世公司辯稱,其已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楊紫拍攝廣告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其肖像權使用問題應該是與華誼公司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關系。故楊紫不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不同意楊紫的訴求。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撤下所有涉案廣告,在全國公開發(fā)行的報紙登報澄清,賠禮道歉,并賠償楊紫5.6萬元。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出上訴。目前,該上訴案正在二中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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