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近兩年嚴抓貪污腐敗行為,不少高管更是紛紛落馬,也是改善黨內(nèi)風氣,近日安徽池州法院對原市委副書記王強犯受賄罪也作出的一審判決,判處王強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扣押、退繳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下面來看看具體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王強在任安徽省安慶市委常委、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安徽黃梅酒業(yè)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及個人人民幣141.8萬元、1.8萬英鎊、7.5萬美元、購物卡1.5萬元、價值151.4176萬元的黃金等貴重物品,折合共計人民幣353.9186萬元,以及一尊白玉老虎、50枚銀元。并為他們謀取利益。案發(fā)后,王強及家人退出全部贓款贓物。
另查明,王強歸案后向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檢舉他人受賄、濫用職權的犯罪線索,經(jīng)淮南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已作出逮捕的決定。
法院認為,王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張復漢等人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王強檢舉他人犯罪,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減輕處罰。在辦案機關僅掌握王強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且積極退贓,對其從輕處罰,依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