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與某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從事銷售工作,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1個月,并約定考核目標為年銷售收入4000萬元。然而,李先生入職后前三個月總共完成的銷售額不到300萬元,且銷售額呈逐漸下降的趨勢。
因此,企業(yè)認為李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要求其調換崗位,李先生不認可,企業(yè)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勞動合同。李先生認為企業(y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奈之下選擇運用法律手段維權,經(jīng)勞動仲裁裁決及一審法院判決,李先生獲得1個月的經(jīng)濟賠償金。
提起仲裁前,李先生求助到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徐祿律師、陳世超律師作為他的代理人。二位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該權利的行使不是任意的。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會使勞動者喪失原有的勞動機會,因此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且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承擔舉證責任。
從李先生的情況來看,該用人單位與李先生約定年度考核業(yè)績目標為年銷售收入4000萬元,用人單位決定與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時,僅過了3個月,該企業(yè)不能單憑這3個月的業(yè)績推定李先生無法完成全年既定的考核目標,故用人單位認定李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沒有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jù)。
律師建議:
擊水律師事務所徐祿律師提醒勞動者,如果確實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也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注意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合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次滿足:第一,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第二,為其安排了培訓或調崗;第三,勞動者經(jīng)過培訓調崗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第四,只有在滿足前三點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保留好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如認為自己的權益遭受侵害,要積極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