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說,騙子的技術是很高明的,不然怎么騙的了呢?前不久,安徽蚌埠警方抓獲了一名涉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這個嫌疑人是靠什么詐騙的呢 ? 他有一手絕活,模仿女人聲音。
如果不看畫面,很多人都不會把這么一個甜美的女人聲音和成年男子聯(lián)系到一起,這名模仿女聲的男子姓朱,他憑借獨特的嗓音注冊多個微信賬號廣交男友,通過微信和對方語音聊天以答應見面為由,誘騙男友轉(zhuǎn)賬,得手后立刻把男友拉黑。被抓獲后,朱某交待了詐騙過程,并在審訊室用女聲和民警進行模擬對話。
經(jīng)查,2018 年六月至九月,朱某實施電信詐騙 30 余起,涉案金額六萬余元。目前嫌疑人朱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認識7年多的兩位90后閨蜜,突然反目,一方說另一方詐騙100多萬,且詐騙手法充滿戲劇色彩,另一方則堅決否認。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被告人10年有期徒刑,二審將于本月14日開庭。
狀告閨蜜扮算命大師等人詐騙150萬元
被告人李安琪是吉林人,1990年出生。她的媽媽楊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女兒從小性格乖巧,膽子較小。由于她經(jīng)商較早,家境比較殷實,從小女兒就在長春最好的學校上學,學習成績一直較好。2009年年底,由于同在澳洲留學,女兒認識了同年出生的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女孩張月(化名),兩人很快成為無話不說的好友,并且吃住都在一起。楊女士稱,早期的張月給她留下了很好的印象:性格溫柔,人有禮貌。幾年后,女兒和張月留學回國,交情比以前更加深厚。在此期間,張月還去過她長春老家?guī)状?,每次她們一家人都是熱情招待,唯恐慢待了女兒的閨蜜。誰也沒有想到,幾年后,張月竟然會將女兒送進監(jiān)獄。
楊女士介紹,女兒回國后,先是在一家公司上班,不久就辭掉了工作,自己在香港注冊了一家服裝公司,生產(chǎn)銷售自己的服裝。此后,張月經(jīng)常讓女兒幫她從境外代購服飾、眼鏡、包等物品,兩人在經(jīng)濟上因此有來往。
2016年3月28日,張月突然到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廣外派出所報案稱,2016年通過李安琪介紹,她與李安琪同學的妹妹微信互加好友,不久李安琪同學的妹妹便給她介紹了一位男友,2016年初她與這位男友互加微信好友,通過微信聊天感覺男友非常關心她,二人相處很好,通過男友與男友妹妹也互加微信好友。與男友交往期間,男友有難,李安琪便微信推薦給她一位香港“算命大師”,告訴她香港“算命大師”算得極準,她通過微信與香港“大師”溝通并為她男友及家人算命擺陣消災,算卦擺陣的內(nèi)容及價格都是她直接與“大師”談好,然后她把錢轉(zhuǎn)給李安琪,通過李安琪再把錢轉(zhuǎn)給香港“算命大師”。在一次與香港“大”師,男友,李安琪三人同時聊天時,她問男友的問題,李安琪直接回復了,于是她發(fā)現(xiàn)李安琪同學的妹妹,她的男友,男友妹妹,香港“算命大師”這4人微信賬號都是李安琪一個人在操作,這4個人并不真實存在,是李安琪用微信虛構(gòu)的。她微信問李安琪,李安琪就承認了。張月稱與男友交往期間,沒有見過男友,也沒有與男友語音,視頻過,因不知男友電話號碼,所以一直也沒有與男友通過電話。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間,李安琪以算卦擺陣消災的方式共詐騙她人民幣150萬元。
被告人否認詐騙 律師將做無罪辯護
楊女士介紹,2016年4月5日,女兒在北京的住所被警方帶走,隨后被批捕并被北京市西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帶走當天,警方對李安琪進行了訊問。李安琪有認罪供述,也有不認罪供述。在認罪供述中,李安琪曾承認自己冒充算命大師騙張月。不過,2016年6月28日之后,李安琪再未做過有罪供述。她說,“事實上我沒有詐騙張月的錢款。”
楊女士介紹,2017年2月21日,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開庭。庭審中,女兒否認詐騙了張月的錢,稱她沒有在微信上冒充香港大師、張月的男朋友及其妹妹等人與張月交流。她提出,因為與張月是很好的朋友,兩人有很多經(jīng)濟往來:一是張月親屬及父親朋友要給張月父親轉(zhuǎn)錢,張月父親和張月家人不方便收錢,借用李安琪的銀行卡中轉(zhuǎn)一下,之后又轉(zhuǎn)給張月;二是張月經(jīng)常讓她代購東西,需給她付貨款;三是張月平時經(jīng)常向她借錢,后來通過轉(zhuǎn)賬的形式還款。
法院認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間,李安琪多次騙取被害人張月120余萬元,但2016年3月24日,被害人張月發(fā)現(xiàn)被騙后與李安琪對質(zhì),李安琪于當日歸還張月59.5萬元。同年4月27日,李安琪之母代為向張月還款80萬元。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李安琪有期徒刑10年。案件宣判后,李安琪及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訴。
昨日,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李安琪的二審辯護律師徐昕認為,無罪辯護的理由很充分:第一,沒有任何客觀證據(jù)證明李安琪虛構(gòu)并冒充多人微信賬號;第二,一審據(jù)以定案的關鍵證據(jù),張月提供的聊天記錄明顯經(jīng)過刪改和編輯,不提供手機原始介質(zhì),不得作為定案根據(jù),而案發(fā)后張月已經(jīng)找不到人了;第三,司法機關未對李安琪手機進行查封扣押,且相關內(nèi)容遭到刪除,不得作為定案根據(jù);第四,李安琪與張月之間存在大量的經(jīng)濟往來,涉案錢款經(jīng)核減,李安琪并不欠張月的錢。